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3947号
原告:重庆金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A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1FM55P。
法定代表人:肖国燃。
被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金童路81号12栋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0673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金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金至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金至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