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宝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宝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装饰装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宝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筑物装饰装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宽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7.09元,减半收取2773.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智
代理审判员*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杜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