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882号
申请人:吉林省佳佰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11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歌,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宝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513段。
法定代表人:陈兴海。
申请人吉林省佳佰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7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宝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依法予以财产保全,并由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2022年9月2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宝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