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02民初2406号
原告:吉林省建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盛融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建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盛融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建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建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XX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