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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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8-2幢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峰,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云峰,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458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文海
审判员黄海兵
审判员赵丰香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波杰
书记员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