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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8-2幢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峰,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云峰,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458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文海
审判员黄海兵
审判员赵丰香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波杰
书记员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