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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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2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8-2幢二层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11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920402284。
法定代表人:余乃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4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律师费11746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2638元,本院已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后分得执行款148756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和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共有权人为唐晴)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东方福邸3幢1单元2102室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875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舒琦毅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汪惠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