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执异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8-2幢二层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117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2020)浙0281执377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杭州浙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舒琦毅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戚央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