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嘉民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16997717-5。
法定代表人:程家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朱金峰,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工业区明德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2470-0。
法定代表人:章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洁琼。
委托代理人:朱建祥。
上诉人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油田公司)因与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3)嘉南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原油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朱金峰,威尔蒙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洁琼、朱建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11月15日,威尔蒙公司与中原油田公司经协商签订一份《嘉兴市市域天然气输气管道线路工程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甲方(中原油田公司)将其承接的“嘉兴市市域天然气输气管道线路”工程中的第一标段定向钻穿越工程,分包给乙方(威尔蒙公司)施工,约定工作范围为具体见合同附件有关内容,以及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证、工作进度和进度报告、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合同第17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条件”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为人民币每条单根500元/米,二接一550元/米,三接一600元/米;合同总价格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单合计为准(含税及管理费);甲方收到发票后45天内支付。同时,双方又以手写字体特别注明:“硅管穿越500米以上,若业主另记工程量,甲方应按业主给付的比例付给乙方”。第24条约定:本合同的价格中已包含了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承包商应交纳的所有税金;承包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威尔蒙公司即依约进行了施工,施工的内容为508钢管+硅芯管穿越,2010年5月13日工程竣工,同年8月17日,中原油田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双方签署9份工程回复单,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其中508钢管穿越为3911.79米,计工程款为2091334.50元,另有3次超过500米以上的硅芯管单独穿越,合计2196.79米。威尔蒙公司计算认为总工程款为2267077.70元并要求结算,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原油田公司已支付1950000元,2013年2月26日,中原油田公司财务人员发送电子邮件一份给威尔蒙公司,确认了总工程量及工程款,但要求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后于2013年4月1日中原油田公司又支付1561.48元。但双方对是否应当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发生争议,遂成诉。
原审另查明,威尔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因未清除泥浆的问题,中原油田公司为此赔偿当地村民委员会20000元。另根据中原油田公司与业主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中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表审核确定:硅芯管穿越工程量6570.1米,综合单价100元。
原审认为,威尔蒙公司与中原油田公司就有关天然气输气管道线路签订的《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本诉、反诉的各自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工程量及价款的确定;二、中原油田公司要求扣除税金及管理费的主张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威尔蒙公司施工的内容为508钢管+硅芯管穿越,双方的合同第17条已明确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为人民币:每条单根500元/米,二接一550元/米,三接一600元/米;合同总价格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单合计为准(含税及管理费)。同时,双方又以手写字体特别注明:硅管穿越500米以上,若业主另记工程量,甲方应按业主给付的比例付给乙方。第17.2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约定:1.承包商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2.甲方代表对承包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对于威尔蒙公司履行合同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根据2010年8月17日双方形成的9份工程量回复单,可以得出508钢管穿越为3911.79米,合计工程款为2091334.50元(该部分工程款双方无争议);另有3次超过500米以上的硅芯管穿越,合计2196.79米。对于硅芯管穿越超500米以上应否另行计价的争议,原审认为,威尔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系业主单位与中原油田公司的结算依据,报告书已确定硅芯管穿越工程量为6570.10米、单价100元/米,表明业主单位另记了工程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条件,而且,2013年2月中原油田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威尔蒙公司的结算单也确认“二次穿越累计长度2196.79米,单价80元/米”的内容,因此,威尔蒙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款175743.20元(2196.79米×80元/米)成立。中原油田公司辩称该部分只是单独穿越而不是二次穿越、业主未确认工程量,缺乏依据,且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本意不符,不予采纳。因此,根据威尔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总工程款为2267077.70元,中原油田公司已支付1951561.48元。另需指出,根据第03、04号工程回复单,威尔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未及时清理泥浆而导致中原油田公司向第三人赔款损失20000元,按合同第9.1条和“质量保证”第10.3条约定该款应由威尔蒙公司承担,故在双方结算时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综上,中原油田公司尚应支付威尔蒙公司工程款为2267077.70元-1951561.48元-20000元=295516.22元。
关于焦点二,发包人中原油田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威尔蒙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其理由是按合同约定应扣回垫付的13万余元税款并按8%扣除管理费。如前所述,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含税及管理费),合同第17.1.2条又详细约定:合同综合单价是固定的;合同综合单价已包括与承包商履行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风险、保险、税、利润和气候等;与圆满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依上述约定,原审认为,一、管理费属于工程费中的间接费范畴,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管理费应由施工方向发包方收取;双方约定综合单价含管理费,说明威尔蒙公司(施工人)向中原油田公司(发包人)收取的管理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之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费。现中原油田公司反而要求向威尔蒙公司收取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也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成立。二、税金问题,综合单价含税,表明双方在约定价格时已明确开具发票的税款由施工单位即威尔蒙公司承担。根据现有证据,对中原油田公司所付的工程款,威尔蒙公司已经开具了150万元的正规发票,且在中原油田公司开具给业主单位的一份650万元的发票中也注明“其中150万元分包交税”,存在抵扣了部分税款。中原油田公司所述因威尔蒙公司的发票不能进入中原油田公司的财务系统,其找其他分包单位开具发票和支付威尔蒙公司工程款,故应由威尔蒙公司承担税款。原审审查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按合同第24.3条约定,本案威尔蒙公司负有“承包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义务,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现威尔蒙公司就大部分工程款已开具了发票,并承担了税款(对未开票部分,庭审中威尔蒙公司表示会根据中原油田公司的付款开具相应发票),足以说明威尔蒙公司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中原油田公司因自身财务结算方面的问题要求威尔蒙公司承担额外的税款,缺乏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
javascript:SLC(96816,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javascript:SLC(98761,130)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原油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威尔蒙公司工程款295516.22元;二、驳回威尔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原油田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032元,由威尔蒙公司负担532元,中原油田公司负担5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4元,由中原油田公司负担。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宣判后,中原油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硅芯管施工不应另行计算工程量并结算。首先,中原油田公司原审中提交的关于硅芯管穿越专题会议纪要及关于市域工程硅芯管事宜明确:市域工程硅芯管施工方式为穿越长度小于500米,硅芯管与主管道一起拖拉;穿越长度大于500米,硅芯管单独拖拉。由于拖拉过程中共有11处被拉断,为了明确二家施工单位责任及避免互相扯皮,由业主单位进行洽商,洽商结果:1、在后续未施工的定向钻、在第一次拖拉施工中被拉断未重新拖拉的及试通未成功的三种情况所涉及硅芯材料明确由线路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所涉费用由业主直接支付给线路施工单位,在后续未施工的定向钻时间节点从2010年5月10日开始;2、以上三种情况所涉及硅芯管按实际完成使用量及通信合同单价计算;3、线路施工单位必须于5月11日前申报硅芯管厂家及价格进行审批,同时提交以上三种情况所涉及硅芯管数量汇总统计表。因此,威尔蒙公司在定向钻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二次穿越,其超过500米的硅芯管穿越均为单独穿越,按照合同约定及业主的规定,该部分并没有给中原油田公司计算工程量,未向中原油田公司支付工程款。业主支付的100元/米的硅芯管款项为硅芯管穿越失败后重新穿越施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而非硅芯管单独穿越计量工程款。其次,电子邮件内容为二部分,工程款及分包管理费,原审仅认定工程款结算而未认定管理费属偏袒威尔蒙公司。二、原审认定中原油田公司向威尔蒙公司收取管理费缺乏依据错误。中原油田公司与威尔蒙公司之间系分包合同关系,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税金及管理费符合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及行业惯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侵害了中原油田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威尔蒙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315516.22元的诉讼请求,由威尔蒙公司返还中原油田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86398.10元。
威尔蒙公司答辩称,一、硅芯管穿越500米以上部分应计算工程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硅芯管穿越500米以上,若业主另记工程量,甲方(中原油田公司)应按业主给付的比例付给乙方(威尔蒙公司)。威尔蒙公司实施的500米以上硅芯管穿越工程量有2196.79米,双方的工程回复单已予以确认。业主单位已经将硅芯管穿越款以100元/米结算给中原油田公司。中原油田公司发给威尔蒙公司的电子邮件也承认二次穿越累计长度2196.79米,单价80元/米。二、关于税金和管理费问题。双方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含税和管理费),这是双方在工程款取费计价中对税收和管理费的约定。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21款规定,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按本省规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综合单价含税说明开具发票的税收有施工单位承担,威尔蒙公司已开具1500000元的发票,未开具发票部分,只要中原油田公司付款,威尔蒙公司当然要开具发票,因此中原油田公司要求扣除税款133380.1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管理费属于间接费范畴,应该有施工方向发包方收取,本案中应由威尔蒙公司向中原油田公司收取,现中原油田公司反过来向威尔蒙公司收取没有依据。另外,双方约定的综合单价含管理费,中原油田公司不能另行再收取管理费。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供。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认定:
一、2010年1月8日辽宁东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嘉兴项目监理部出具关于硅芯管穿越专题会议纪要一份,载明:1、JP01-L04、H13、H14,长度840米的硅芯管穿越失败,要求施工单位周日上报事件书面报告;重新进行硅芯管穿越,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2、500米以上的管线穿越,硅芯管单独进行穿越施工。3、500米以内的管线穿越,硅芯管与钢管同时进行穿越施工。4、500米以内的管线穿越,如若再次发生硅芯管穿越失败,另行讨论决定。
二、2010年5月9日,关于市域工程硅芯管事宜记载:市域工程硅芯管施工方式为穿越长度小于500米,硅芯管与主管道一起拖拉;穿越长度大于500米,硅芯管单独拖拉。硅芯管材料由通信单位提供,拖拉施工由管线施工单位负责。截止目前为止,在拖拉施工过程中,共有11处被拉断;在拖拉成功的硅芯管试通检测中,有9条试通未成功。为此,对拉断硅芯管盘中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合格。针对以上情况,经过几次分析讨论,因施工方式为拖拉隐蔽施工,情况较复杂,很难分析具体原因。综上所述,为了明确二家施工单位责任及避免互相扯皮,由业主单位进行洽商,洽商结果如下:1、在后续未施工的定向钻、在第一次拖拉施工中被拉断未重新拖拉的及试通未成功的三种情况所涉及硅芯管材料明确由线路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所涉费用由业主直接支付给线路施工单位,在后续未施工的定向钻时间节点从2010年5月10日开始;2、以上三种情况所涉及硅芯管按实际完成使用量及通信合同单价计算,在通信工程合同金额中进行相应扣除,同时工程量不予计量;3、线路施工单位必须于5月11日前申报硅芯管厂家及价格进行审批,同时提交以上三种情况所涉及硅芯管数量汇总统计表。
三、二审庭审中,中原油田公司陈述:其公司一共施工了硅芯管12公里多,其中500米以上的将近7公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原油田公司就硅芯管单独穿越部分是否应另行与威尔蒙公司结算;二、税金及管理费是否应予扣除。
中原油田公司与威尔蒙公司签订的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约定,硅管穿越500米以上,若业主另记工程量,中原油田公司应按业主给付的比例付给威尔蒙公司。因此,业主单位是否就硅芯管单独穿越给中原油田公司另记工程量是中原油田公司是否支付威尔蒙公司硅芯管单独穿越费用的前提条件。中原油田公司认为其与业主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记载的硅芯管穿越工程量属硅芯管穿越失败后重新穿越施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对此本院认为,中原油田公司的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理由如下:其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分部分项中仅记载“硅芯管穿越”,并未明确此为硅芯管穿越失败后重新穿越施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其二,二审庭审中中原油田公司陈述其施工的硅芯管穿越7公里不到,如结算报告中的6570.10米为硅芯管穿越失败后重新穿越施工的工程量,那么威尔蒙公司施工的硅芯管穿越必会绝大部分穿越失败、被拉断或者在2010年5月9日前未完工。本案证据显示,至2010年5月9日会议时,威尔蒙公司已完成全部硅芯管穿越的施工(9份工程回复单有8份是在2010年5月9日前,虽有1份是在此次会议后施工完成,但该回复单并未涉及硅芯管穿越的内容)。中原油田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威尔蒙公司硅芯管穿越存在失败或者拉断的情形;其三,按市域工程硅芯管事宜的内容,后续未施工的定向钻、在第一次拖拉施工中被拉断未重新拖拉的及试通未成功的硅芯管穿越工程量不予计量,也就是中原油田公司所说的“二次穿越”工程量不予计量,而并非是单独穿越工程量不予计量。因此,威尔蒙公司提交的业主与中原油田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可以证明业主就硅芯管单独穿越给中原油田公司另计了工程量,中原油田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付给威尔蒙公司相应的工程款。而且,2013年2月,中原油田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威尔蒙公司的结算单也有“二次穿越累计2196.79米,单价80元/米”的内容,可见中原油田公司对威尔蒙公司单独穿越的内容及结算是认可的。故中原油田公司认为不应支付硅芯管穿越的相关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原油田公司与威尔蒙公司合同约定,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含税及管理费,双方在合同第24.1中亦明确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承包商应交纳的所有税金,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单价已考虑税及管理费。故中原油田公司要求从工程款中扣除税金及管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支持。
综上,中原油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9元,由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谭 灿
审判员 杨海荣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