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7009号
原告: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爱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国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地龙顶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昳歆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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