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雅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运,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收案。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规定的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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