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

某某与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雅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运,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收案。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规定的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答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