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

某某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某活动房销售部、汉中某某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辖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活动房销售部,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前进队斗门西街。 经营者:李强,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桥西侧汉江滨水生态公园内(原汉中市保安驾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一路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活动房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西安东城建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汉中***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依据原告就被告起诉之法律规定,上诉人居住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被上诉人东城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系因案涉《集装箱工程安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根据该《集装箱工程安装合同》第三条约定,***销售部系承揽了天汉湿地公园***汽车营地集装箱的焊接、喷漆、安装等,不包括装修、土建、基础、强弱电等其他未列内容。据此,本案应系承揽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根据***销售部的诉请,其为双方争议标的中接收货币一方,故***销售部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销售部住所地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前进队斗门西街,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沣东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销售部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确有不当,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9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