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3民初686号
原告: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藩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栋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1元,由原告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大良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何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