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民初801号
原告:江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庙巷20号3楼东。
法定代表人:袁成国。
被告:沈航,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江俊诉被告杭州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俊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3277元,实际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江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