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6619号
申请人:杭州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河庄街道同一村11组55号。
法定代表人:杨月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徐凌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606941.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杭州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6941.2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支行,账号:10×××9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戏马台支行,账号:93×××6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分行核算中心,账号:11×××36)。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杭州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新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