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3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9581293L。
法定代表人:袁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80221383。
法定代表人:钟勇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练福,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金瑞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17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减半收取10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70元,由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2元,减半收取7236元,由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