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7793号之三
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浙江天越青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牧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淑、浙江天越青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天牧会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7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退还7367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