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016号
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99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101号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浙江天越青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墅上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杭州天牧会展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四层43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越青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天牧会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81元,由原告杭州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