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34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华、***。
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邑公司)为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010年3月31日,被告***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0年5月31日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因双方对本案所涉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意见不一,秦邑公司于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该工程2008年9月10日前***施工部分、9月10日后秦邑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但截至2010年10月13日,秦邑公司仍未能按规定向鉴定机构预缴纳鉴定费用。同日,该委托鉴定事项遭鉴定机构退回。本院视为其撤回鉴定申请处理。本案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邑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1月22日,秦邑公司和***以其纠纷双方将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秦邑公司和***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秦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秦邑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