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14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炜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建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广誉建设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2.广誉建设拖欠***两个月的工资,原审未判令广誉建设支付***2013年1月份工资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广誉建设于2013年2月6日出具解聘协议,载明广誉建设与***解除原有聘用协议,***从广誉建设的工作岗位调离。***于2013年3月8日持该解聘协议应聘于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建造师变更注册手续。故原审认定***知晓并认可该解聘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广誉建设于2012年10月15日、11月12日、12月11日、2013年1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给***4773元;2013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支付给***4955元及39818元。原审据此综合认定广誉建设已支付***2013年1月份工资,亦无不妥。至于***提出“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经审查,并不存在该情形。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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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贾黎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席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