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炜强。
委托代理人:付萍。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章青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