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7011号
原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梓桐建材商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
经营者:徐恩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浙英,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荆花北路望月公寓会馆**v>
法定代表人:蔡国忠。
被告:***,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梓桐建材商行诉被告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梓桐建材商行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梓桐建材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梓桐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梓桐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包婷婷
代书记员 朱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