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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3953号
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GNBH41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64号第4层。
经营者:楼国三,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好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2945043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荆花北路望月公寓会馆8608-8610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忠。
被告:赵改朝,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广誉建设有限公司、赵改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