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县鼎利建筑钢管租赁站、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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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194号之七
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120802300100780891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091.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2080230010078089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50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严华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志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严华城联系电话:057164886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