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2929828A
法定代表人:颜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朝阳峰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7242667X4。
法定代表人:陆新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19)赣1022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抚中执字第3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欲民
审 判 员 张志平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梦思
书 记 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