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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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989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7MA2ADRUD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半山路131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2929828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