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127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案款25900元,执行费289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