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4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2929828A。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钱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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