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江峡路8号21栋1-1,组织机构代码:739809481。
法定代表人张冬。
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8237243-0。
法定代表人陈建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6315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7032元。因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48018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宣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华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37243-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8237243-0)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001617027049000023#钞##47的存款人民币148018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阮金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华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江峡路8号21栋1-1,组织机构代码:739809481。
法定代表人张冬。
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8237243-0。
法定代表人陈建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杭仲(萧)裁字第7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6315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703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6050.85元。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5日,申请人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程序终结申请书。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执1020号商事仲裁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辉
审判员王海峰
审判员闫向荣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