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海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法民初字第09680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街渝高商务大厦F8-4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768-X。
法定代表人涂汉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4号9-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94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海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工业园C15-2-01,组织机构代码7784980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重庆天海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重庆天海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诉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也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和反诉原告重庆天海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天海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49元,由本诉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华源水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天海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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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龚泽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