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1738号
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俞纯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临安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82929801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