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宏强钢管租赁站与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5197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宏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六堡社区五福亭一区**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宏强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浙0104立预7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宏强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宏强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高春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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