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县江南镇特强不锈钢加工店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浙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01242。

法定代表人:汪清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庐县江南镇特强不锈钢加工店,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胡家边信用代码:92330122MA28XLM80N。

经营者:钟连军。

上诉人浙江桐庐富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庐县江南镇特强不锈钢加工店(以下简称“特强不锈钢加工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2民初3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富春江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在杭州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一)包括特强不锈钢加工店在内的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性存在重大问题。最具证明力的证据是,富春江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结账清单核准单》显示广告牌制作价款为76615元,而发包方项目审计报告对该施工单项价款的审定结果为零,这表明,富春江公司项目经理出具的债权凭证《结账清单核准单》的合法性存在重大问题,存在债权人与富春江公司项目经理合谋、串通以虚构工程款债务非法骗取富春江公司财产的嫌疑。(二)上述合法性存疑的债权凭证发生在发包人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完结之后,而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施工承包方与分包商进行分包工程之类的价款结算,通常发生在前述发包方组织的竣工结算审计之前。由此,从这一行业惯例层面分析,如特强不锈钢加工店的案涉债权凭证一旦得到审理法院的支持,必将引发突破建筑行业惯例的后果,其影响面将不局限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虽然富春江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在杭州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且根据其阐述的理由,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富春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方舒婧

书记员张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