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小毛与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0民初11686号
原告:*小毛,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竞,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宝幢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潘发水。
原告*小毛与被告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被告支付其劳务费用16050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向原告出具用款申请单,载明欠原告劳务费用共计160507元。后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用160507元,应当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小毛劳务费用1605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徐 蔚
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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