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朱某某、***等与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2622号
原告:朱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涛,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杭州大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楼德卫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