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省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22民初532号
原告陕西省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芸。
被告陕西兴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省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兴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5元,减半收取4292.5元,由原告陕西省龙奥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