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6279号
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1287J。
法定代表:***,总经理。
被告:重庆零二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路53号1-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506403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零二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