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4285号
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重庆***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