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1执1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128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02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6091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管、理财、保险、工商、车管、公积金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车辆可供执行,但该公司正在破产清算,暂不能处置。此外,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破产清算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