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

(2019)黔2730执恢53号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与贵州沐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30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406900xt。
被执行人:贵州沐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47号A栋1层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89153X。
法定代表人:*作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作用,男,1980年5月3日生。
本院依据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终87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与贵州沐鑫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作用名下有4171.37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扣,在扣缴本案执行费用50元后,将剩余款项4121.3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3.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4.本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也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顺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