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引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378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引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茂圣东路44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21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引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引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引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引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中山市引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引球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