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

**与重庆**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4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217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406900XT。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624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3022.73元,其中包括本案案款2972.73元、执行费50元,并已将案款2972.73元支付给申请人;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已兑现金额为2972.73元,未兑现金额为59427.27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4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郭胜勇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