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285号
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