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鸿照明有限公司

重庆**照明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285号 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重庆**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