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段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489895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545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5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5月12日,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959,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5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