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1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段28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观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