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保28号
申请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6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