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683号
原告: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浩泽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