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破申127号
申请人:***正兴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重庆市***正兴镇正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E9KE9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4898950K。
法定代表人:叶伟,董事长。
申请人***正兴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以被申请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19年11月12日,该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正兴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裁定如下:
准许***正兴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