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3505号
原告:杭州立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太古广场1幢1015室。
法定代表人:吉雄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漏志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19号。
代表人:张忠华
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19号21幢。
法定代表人:郎松良。
被告:杭州正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盛事嘉园盛华苑4、6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奎。
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立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分公司、杭州正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立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元,由杭州立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