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72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伟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正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6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银德铝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沈不害。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杭州正渝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银德铝木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谈国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