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5237号
原告: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11幢4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应红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陆溶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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